涉案金额达5000多万元!18人无证加工生产烟草获刑

南国早报客户端 2020-12-24 阅读量 879

  18人因无证加工、生产烟草获刑,涉案金额达5000多万元

  12月22日,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涉案金额达5197.89万元,被告人叶某平等18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法院进行远程宣判。雁山区法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平、龚某权与“二哥”、张某富(均在逃)商议,在桂林市平乐县源头镇水岩村建造加工烟丝、烟叶的工厂(以下简称水岩工厂),协商由叶某平负责寻找开办工厂的场地,“二哥”、张某富负责投入开办工厂的资金和产品的销售,龚某权负责工厂的管理。

▲审判长宣判。雁山区法院供图

  2018年3月,水岩工厂建成生产,同年8月,在平乐县源头镇卜岭村“花果山”处,叶某平与“二哥”、张某富合作建成制造成品烟工厂,无证加工、生产烟草专卖品。当年11月20日,廖某在运输香烟过程中被广州警方当场抓获,现场缴获259.5万支香烟。

  2018年11月25日,桂林市公安机关依法在桂林市平乐县源头镇卜岭厂房、源头车业修理厂、坭塘村仓库、豆冲仓库等地扣押散支烟、烟丝、滤嘴棒、卷烟纸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951.03万元。

  2018年11月29日,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烟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8年11月23日,经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涉案香烟总价值人民币246.86万元。

  法院认为,以上被告人叶某平等人为牟利生产伪劣烟草专卖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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