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处理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环江融媒体中心 2021-01-22 阅读量 857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处理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村(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真实表达选举意愿,依法推进 “阳光选举、和谐换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处理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选民、代表及有关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的;

  二、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的;

  三、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的方式破坏选举的;

  四、利用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甚至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扰乱选举秩序的;

  五、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等选举文件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六、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等方式破坏选举正常进行的;

  七、采取其他手段破坏选举的,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资料,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

  对上述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原则,从快依法打击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1年1月22日


  


  素材来源:环江警事/转载    值班编辑:徐津津 莫嘉续    校对:卢文斋    审核:莫兰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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