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无疑似污染地块的公告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2-31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令—《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经对我县辖区内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进行认真排查,未发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
特此公告。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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