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政办发〔2020〕70号关于公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5-15 阅读量 435


一、出台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及《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文件要求予以出台并进行公布。

二、实施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在我县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补偿标准之前,按照我县人民政府现行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凡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土地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县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的0.4倍;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在实施工程中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使用或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线性工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需跨越两县的、或跨越区片征地的,按照较高区片综合地价继续补偿。

(三)对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证书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补偿标准;本通知下发前,已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但未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5日      

文件下载:

附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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