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受助对象范围 ​南宁出台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南宁日报 2020-06-09 阅读量 1256

  原标题:简化申请审批手续 拓展受助对象范围

  南宁出台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以消除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方式的差异,市政府于近日印发了 《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前实行的相关政策相比,新政策在统一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简化申请审批手续、拓展受助对象范围等方面均有亮点。

  《办法》明确,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办法》指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进行了统一。过去,南宁市各县、城区 (开发区)及城区 (开发区)所属农村的特困人员,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标准。在 《办法》中,几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全部统一为不低于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 倍。若现行标准已经高于《办法》确定标准的,可仍按原标准执行,以确保待遇不降低。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半护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不予补助;

  各县、城区 (开发区)半护理的每人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

  全护理的每人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被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可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教育救助、关爱服务等方面保障。如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等。

  申请手续也得到了简化,《办法》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网上审批,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疾病或残疾状况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运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新申请认定对象实行无纸化受理。《办法》还明确,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南宁云—南宁日报讯 记者 阮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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