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垃圾不分类个人罚200元您觉得重吗?

南宁晚报 2020-06-11 阅读量 1264

  个人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拒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牙刷等用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从6月8日至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定期收运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在不少小区,市民在家里将垃圾分好类,垃圾车运输时各类垃圾仍旧混乱堆放在一起。根据《条例(草案)》,全区各市要按分类标准,统一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收集容器的规格、图文标识和颜色。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保障全程分类效果。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此外,在突发疫情时期,应在居民小区、自然村设置相对集中的个人防护用品废弃物收集容器。容器装满后应将废弃物用塑料袋封口扎紧,对塑料袋外表面进行消毒后交由环卫部门收运。

  服务行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牙刷

  为从源头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条例(草案)》提出,限期禁止生产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推广使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材料。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同时,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市民垃圾不分类将罚款200元

  违规乱投放垃圾,将受到经济处罚。《条例(草案)》提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违规企业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根据《条例(草案)》,发生疫情期间,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并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宁晚报记者 韩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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