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妈携儿入住月子中心出状况 市监部门:将依法处理 (1/0)
一宝妈携儿入住月子中心出状况,协商赔偿未果将个人遭遇发至网上
吐槽月子中心引发名誉权诉讼
市监部门表示将依法依规处理宝妈的消费投诉
温馨舒适的月子中心,没想到遭遇一次意外事件致使纠纷和官司缠身。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 文/图
宝妈李女士与位于柳州市西江路“东方幸福国际母婴月子中心”(以下简称月子中心)签订合同后入住该中心。后因孩子在入住期间发高烧,李女士与月子中心协商未果,便将自己的遭遇发至网上,指称对方“无良”,为此引起了一桩名誉侵权诉讼。目前,该名誉权诉讼柳州市鱼峰法院已立案,而宝妈为维权向市监部门的举报投诉,市监部门也表示将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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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妈携儿入住月子中心出“状况”
今年6月29日,准宝妈李女士在孩子尚未出生,便与月子中心签订入住协议,约定入住26天缴费1.6万多元。当时,月子中心没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据。
“本以为孩子出生后便能到那里舒舒服服地坐月子,谁知她和孩子入住20天后出了问题。”10月10日凌晨4时左右,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她的孩子发烧39度。李女士闻讯,立马让家人送孩子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孩子发烧系感染和贫血所致。由于孩子病情不轻,医院安排进了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一住就是12天。
在孩子入院第3天,月子中心负责人找到李女士,表示愿意私下协商解决并赔偿。李女士和丈夫宋先生于是与月子中心签定协议,约定孩子出院后,双方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同时还约定在双方协商结果出来之前,李女士及亲朋好友不再散发有关该事件的任何消息。月子中心随后退还李女士剩余的费用2700元。
宋先生说,10月21日,他们孩子病愈出院,仅医药费花了近1万元。几天后,他们找到月子中心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时,但对方称,他们的孩子就算不住在月子中心,也可能会发烧。并说,因为他们不能举证证明月子中心存在过错,所以月子中心不予赔偿。如果他们坚持索赔,建议走法律程序。
由于协商无果,李女士便在网络上发布题为“曝光柳州无良月子中心”的消息。但她很快便得到了月子中心以广西康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析公司)为原告,将其诉至法院的“回应”。
此后,宋先生遂拔打12315市场监管热线电话及12345政府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随后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宋先生还发现,月子中心没有企业法人的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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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解释事件原委
10月29日,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他们与月子中心签订的两份协议和收款收据,上面加盖的印章均为“月子中心合同专用公章”。记者随后来到位于西江路27号大东星城小区的“东方幸福国际母婴月子中心”。
在出示证件和表明来意后,保安为记者找来一名自称是月子中心股东的周先生。周向记者展示了一张鱼峰区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手机图片。记者注意到,通知书显示的原告为康析公司,被告为李女士,案由是名誉权纠纷。周先生称,双方纠纷将通过法院来解决。
记者问周先生:“月子中心与李女士之间的名誉权纠纷,为何是康析公司来起诉?”周回答:“对不起,我不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也不接受采访。”
接着,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康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航云女士联系电话。在电话里,李同样表示不接受采访,相关事宜可联系他们的代理律师。后其代理律师则告诉记者,康析公司才是经营主体,月子中心只是康析公司获得授权使用的商业字号,并没有进行法人登记。对于李女士提出其孩子生病是月子中心过错所致,因李没有证据支持,故不予赔偿。至于李女士通过网络指称月子中心“无良”,则构成了名誉侵权,他们为此只能以康析公司作为原告,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另外,该代理律师称,他也建议康析公司进行整改,对今后凡与消费者签订协议及相关收费,均应依法使用康析公司作为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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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表示将依法依规处理
“月子中心未经法人登记,与消费者订协议并收费,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建在听取了记者介绍该事件情况后如是说。
韦秋建说,由于月子中心没有进行法人登记,它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进行维权。
记者从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得知,他们已接到了消费者举报投诉。该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消费者的举报投诉,他们会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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