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近1344万 广西一女县委书记一审获刑10年半

南宁中院 2020-11-23 阅读量 886

  受贿近1344万余元,广西一女县委书记一审获刑10年半

11月23日上午

南宁市中院对

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受贿案

进行一审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丽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

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丽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农伟(另案处理)等七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专职司机农卡伦(另案处理)或本人直接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44.56705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丽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赃款835.742195万元以及购物卡116张。

  南宁市中院认为

  被告人赵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30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4.567052万元,共计人民币1344.5670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赵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赵丽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今年4月28日

广西纪委监委通报

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赵丽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6月19日

广西纪检监察网通报

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指出,经查,赵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干扰巡视巡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私车公养,收受礼金;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胆大妄为、肆无忌惮收受财物,大搞权钱交易,违规插手扶贫项目。

  赵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违纪违法行为都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赵丽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崇左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大新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赵丽简历

  赵丽,女,壮族,1969年3月生,广西钟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10月参加工作。

  2002.09—2005.02  广西龙州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5.02—2006.07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

  2006.07—2009.02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

  2009.02—2013.01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3.01—2013.05  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委书记;

  2013.05—2016.05  广西大新县委书记;

  2016.05—2016.06  广西崇左市委常委,市委副秘书长(正处长级);

  2016.06—2016.06  广西崇左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大新县委书记;

  2016.06  广西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

  2020.04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赵丽当庭认罪,流下眼泪。法院供图

  2020年11月23日,根据被告人赵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具体情节,南宁中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丽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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