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环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11-24 阅读量 224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二、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九条禁令”规定:严禁辱骂、殴打执法管理相对人,或者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严禁索取、收受管理相对人钱物,或者以接受吃喝、接受物品、接受服务等不正当手段抵收罚款和规费;严禁上岗前及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对投诉举报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法定权限、范围执法;严禁私分、侵占登记保存的物品,或者不开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严禁着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消费,或者在流动商贩处购物;严禁在执行公务时衣帽不整、浓妆艳抹、吃东西或在执法车辆内睡觉、玩牌;严禁赌博。

  四、坚持二人以上执法,亮证执法,现场调查违法违章行为或建设工程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清具体的违法事实,形成详实的调查材料。对有轻微的违法行为的可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当事人按时落实整改。

  五、查处违法建设应以教育为主,实施经济处罚应针对实际情况,按照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可不罚款的不罚款,可轻罚的不重罚,不得有乱收费行为。

  六、对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实行查处分设。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可先行责令停工,并将调查材料及时向本单位汇报,拿出拟办意见。处罚: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情况,经集体研究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报党支部书记签署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处罚决定必须经集体会办后报党支部书记批准。

  七、简易执法程序在向当事人收取罚款前,应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一般执法程序应将法律依据和执法内容、程序在处罚前告知。

  八、行政执法内容合法,不得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执法违法行为;执法文书规范,内容填写齐全、各种手续完备。

  九、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恢复正常程序,不得借故拖延。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11月24日

  文件下载: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职权公示.doc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doc

  关于印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doc

  首问责任制度.doc

  责任追究制度.doc

  限时办结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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