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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时间:2020年12月01日】【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作者:谭卓雯】【编辑:徐世杰】
为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系上“法律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 谭卓雯
近年来,我区地方金融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不断涌现,有力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给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
为适应地方金融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完成中央赋予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今年9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12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区第一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如何界定和监管地方金融组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投资者权益?记者近日采访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概念和范围,即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条例》填补了我区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将解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还同时兼顾金融稳定与发展,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金融发展、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地方金融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风险防范与处置的责任;构建了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的体制安排,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管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过去,由于金融监管职权不能层层下放到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导致基层出现严重监管真空,成为地方金融风险的隐患。《条例》的出台压实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真正实现对地方金融活动的全面监管。”该负责人表示。
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是《条例》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条例》结合我区金融发展阶段,对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具体推动金融发展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包括金融人才培养、推动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发展规划、金融开放门户建设等职责内容,为我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各类地方金融组织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条例》赋予监管部门约谈和风险提示、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履行职责必要措施,强化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方面,《条例》主要从加强宣传引导和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明确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主选择权,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知情权,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及信息安全等具体规定。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条例》注重发挥各方力量,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比如,明确地方要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加强协作,构建起切实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在地方政府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中,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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