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范“办托” 托育机构应办理登记备案

新华网 2020-12-16 阅读量 866

  新华社太原12月16日电(记者马晓媛)记者从山西省卫健委获悉,山西省近日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明确,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都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该细则将从12月25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了不同的托育机构应到何部门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或省级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应将登记信息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山西省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条规定主要是为方便卫生健康备案、公安部门对托育机构安全防范、应急管理部门对托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托育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托育机构应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如发现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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