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卖分?男子卖分被“黄牛”忽悠 分没了还被拘留

广西交警微发布 2021-01-07 阅读量 1545

交警经常强调

买分卖分不仅不合法

而且是非多,很难扯清

可有的人就是不听

这不,桂林一男子

听信“黄牛”忽悠去卖分

最后买卖不成还被拘留了……

  1月2日,违法当事人王某在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口无意间看见贴在人行道上的“高价收购驾驶证分数”小广告,随即按照广告上的电话打了过去。对方要求王某于1月4日去七星交警大队对接,为方便联系,两人还互相加了微信好友。

  1月4日上午,王某如约来到七星交警大队门口,对方将一本粤牌小货车的行驶证给他,要求其处理该车名下的三起交通违法,总计9分。对方承诺王某1分50元,处理完9分就会给其450元。于是,王某拿着行驶证来到七星交警大队一楼业务办理大厅。

  据办理业务的民警回忆,当时王某是当天第一个来窗口处理交通违法的,由于王某处理的交通违法不是车主本人且是异地,民警按照办理流程查验“三证”原件及违法信息照片。当与王某核对交通违法发生地及时间时,王某支支吾吾答了几句,说是为老板开车的,接着在民警询问是否是违法行为发生当事人后,王某胡诌了几句便离开了窗口。

  随后,王某多次在窗口与大队门口往返,在最后一次到窗口办理时,与民警确认了三起交通违法的时间和地点及本人驾驶车辆无误后,民警为其处理了这三起违法。随后,大队民警向其解释并提醒处理“扣分”后,需要去银行交罚款后,才能完成驾驶证清分。谁知王某听后突然要求民警为其撤销刚处理完的三起“扣分”,民警拒绝了他的要求后,他拿着处罚决定书离开。

  据王某交代,当天他拿着处罚决定书去找买分的人“结账”,结果人不见了,电话接通后,对方直说“违法不用处理了,行驶证他也不要了”,王某这时才恍然大悟自己被骗了。于是他立马跑回七星交警大队的违法处理窗口,要求民警撤销“扣分”。

  王某的这一番操作,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在接受民警进一步询问时,王某承认自己卖分的违法事实,同时还报警称自己卖分被骗了。“我不仅没有拿到钱,还白白弄丢了驾驶证9分。”对此王某后悔不已。

  最终,七星交警大队将涉嫌卖分的王某移交至三里店派出所处理。经调查,王某对其出卖机动车驾驶证分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王某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5日。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被“黄牛”坑就算了

然而有的小伙伴

居然被自己的妻子、兄弟坑了

这还真是……

有苦说不清啊~

这个时候,老婆的话不能听!

  1月5日上午10时许,一名中年男子来到南宁交警八大队,表示要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业务办理民警仔细核查,发现该男子韦某与实际违法当事人明显不符。

  经询问,韦某称,这辆车是他妻子所在公司的,而他妻子是该公司的车辆管理人员。受妻子“指派”,韦某“乖乖地”用自己的驾驶证处理公司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结果,这回“听老婆的话”,却让他触犯了法律法规,因假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韦某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

  兄弟有困难可以帮,但不是什么难都能帮!

  2020年12月31日下午,南宁交警二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在对当事人李某提供的违法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其涉嫌替代他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经询问,李某承认,车主是他堂兄弟的朋友,出于“兄弟情”,李某爽快答应用自己的驾驶证“帮忙”处理交通违法,丝毫没有认识到这同样是违法行为。

  最终,李某因假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

  致全体驾驶人

  Attention

严厉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行为

  驾驶证买分卖分现象的发生,严重破坏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群众利益。公安机关对买分卖分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1、对提供虚假证言,买卖驾驶证分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2、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可代扣分、需寻找代扣分骗取中介费用,或者以招工为名,骗取群众驾驶证分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4、对冒用他人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 西 交 警 提 示

  “买分卖分”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也从某种方面让驾驶人降低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其实对交通违法的处罚不是目的,最终都是为了遏制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因驾照分扣除是有记录的,卖分给了别人,系统就会默认驾照所有人是违法处理人,也就是说,花钱买分的人如果在交通违法时还出现了其他违法行为,例如肇事逃逸,那么驾照卖分人有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广大驾驶人朋友们自觉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不要参与机动车驾驶证买分卖分行为,更不要轻信一些网站、街头小卡片或缴费终端可非法代办交通违法罚款和记分业务的信息。大家一旦发现买分卖分、非法代办等违法行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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