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政办发〔2020〕100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6-19 阅读量 39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已通过中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纪要(八届 第150号)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自治区“三企入桂”活动方案、《关于加快河池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河政办发〔2019〕50号)和《关于河池市吸引和促进外来企业落实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河政办发〔2019〕52号)和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和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营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总部在环江县集聚,促进环江县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经济提质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县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部经济和城市发展、产业导向、招商引资、楼宇经济相结合,培育总部和引进总部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

  二、总部企业认定要求

  我县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具备总部行政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县,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企业:

  (一)在我县登记工商注册,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总部(包括分支机构、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培训中心等,下同)设在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税务部门确认实行统一核算;

  (四)在环江县以外有1个以上经营或生产基地;

  (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0 万元、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每年度内实际缴纳税金在100万元以上。。

  三、认定程序

  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应向投资促进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规定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所需的证明资料;

  (四)总部和汇总成员企业财务报表、缴税证明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扶持政策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地企业变更注册地入驻环江且不占用环江生产资源的企业或新登记注册总部在环江且不占用环江生产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二)入驻企业的所有手续,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投资促进部门或其他机构全程负责代办,代办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企业须提供完善的申报材料。

  (三)入驻企业可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环江留成部分,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以奖励形式将企业所得税环江留成部分60%奖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在此基础上,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环江留成部分以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环江留成部分和水利建设基金等享受同样优惠政策。

  (四)对于拟计划上市的入驻企业(即正在进行股份改制,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从变更注册地之日或新设企业注册之日起到上市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环江留成部分和增值税环江留成部分,以奖励形式全额奖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享受时间未够6年的,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五)上年度或当年在我县产生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且来自市外控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30%,承诺在我县经营期限不少于 10 年,且 10 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从纳税年度开始,给予为期五年的奖励:前三年按实缴纳增值税对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50%的标准奖励,后两年按企业比上年新增增值税对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 30%的标准奖励。(参照《河池市吸引和促进外来企业落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河政办发〔2019〕52号)

  (六)注册地在环江的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退出的,缴纳的所得税环江留成部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七)入驻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工资、薪金、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环江留成部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八)入驻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指已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或已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上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拟上市企业),入驻后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休闲度假式办公基地(休闲度假办公基地的产权归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提供给企业无偿使用。企业撤离环江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收回。

  (九)企业的完税过程,可委托中介机构全程代办,费用由自治县财政承担。

  (十)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自治区、市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十一)企业上缴税费后,每季度末可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有关奖励,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时送交财税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兑付。

  五、健全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县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县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审核有关资助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项目审批纳入县政府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对总部企业的税务注册登记等事项实施限时办结,简化手续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营运成本。税务部门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通道”、预约、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通信等公共设施,县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

  (三)建立联席会议。由自治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乡(镇)和总部企业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信息网络,及时提供便捷、畅通的信息服务。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我县发展规划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项目投资、楼宇供需等信息。   

  (五)加强运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县统计局将总部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及时掌握总部经济发展状况,为适时调整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六、附则

  (一)本意见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县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重复享受,但可以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兑现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三)本暂行规定作为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性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总部企业类型和总部企业的要求签订具体的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等投资协议、合同,特别是涉及财政支持方面可适当调整,并按合同约定的事项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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